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48号
丹东国资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善后小组、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丹东国资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善后小组、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善后小组、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已履行本院(2019)辽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