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71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2010586X8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淑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玉萍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