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562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陈可宇男。
被告: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彬。
被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
原告***与被告***、陈可宇男、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调整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