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民初259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微山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微山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2010586X8。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职务:经理。
被告:岳立,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6元减半收取,计3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长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某
书 记 员 韩文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