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异11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兴港路126号天齐奥东花园5号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件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复印件一份、山东法制报原件一份。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8)鲁0104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后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104执3067号。2022年6月16日,甲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在景和山庄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尚欠乙方工程款1623132元;甲方在(2019)鲁0104执3067号执行案件中享有对**的合法债权及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甲方所欠乙方相等数额的债务予以抵消。2022年9月20日,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2023年2月1日,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认可(2019)鲁0104执3067号案件对**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另查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在我院有多件。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向其转让,且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但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的情况下,将本案涉案债权进行转让可能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故本院对于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