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民初155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学展,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原告***与被告解学展、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3)鲁1122民初155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均相同,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双方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故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3)鲁1122民初1553号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122民初15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