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银河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DL7EQ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0281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9428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1月3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3年1月9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2023年1月29日在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财产线索,2023年4月7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