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904执异16号 申请人(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四路16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实施合同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提出异议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请求解除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260********账号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组织了听证会,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被申请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经审查明:在执行该案中,本院依据(2019)黑090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发出冻结手续要求申请人协助冻结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2260××××8069账号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予以冻结且未提出异议。在本院要求申请人协助划拨已冻结账户内资金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提出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未能按法院要求提供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开设农民工资专用账户时应提交的市城乡建委关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批文。按法律规定,企业开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须向银行提交市城乡建委关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批文。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对该案执行提出冻结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主张,证据不足。因此,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