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24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安城镇兴安小区C4号楼404。 负责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平阴县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移送我局执行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24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但因余额较少,无扣划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均被多起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执行中,本院依法到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分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559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恢复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