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287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男。
被告: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三步两桥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421957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