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速珀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归北路8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8267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速珀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1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限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速珀瑞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项300000元;二、限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速珀瑞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济南速珀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3月23日、2023年8月30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历城区洪楼南路不动产(证号:历城国用(2005)第050xxxx号)、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不动产(证号:历13xxxx)、历城区洪楼南路建筑面积2435.6㎡及72.55㎡不动产(证号:历城06xxxx),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均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止,上述财产,如申请续封或续冻,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46号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9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济南速珀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速珀瑞建材有限公司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