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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5374号 原告: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明中都旅游文化商业街C02-1幢3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FT5P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三步两桥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421957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凤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