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嘉祥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29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嘉祥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执结。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