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29民初53号 原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340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祥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LP5F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祥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