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29民初53号
原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340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祥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LP5F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祥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