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2408号
原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关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原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茹 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