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2408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关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73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茹 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