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2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金明区西关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四大街海马职工生活小区2号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来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4元,减半收取1245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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