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137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关北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730F(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