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137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关北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730F(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