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闫克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7672号
原告: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财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71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