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闫克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1324号
原告: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财四路17号(二十里堡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鲁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区1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阅,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系鲁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系鲁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单松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