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初118号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十四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副主席。
被告: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边兴玉,总经理。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5日对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的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向本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绛帼
审 判 员 胡晓梅
审 判 员 马清华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人民陪审员 李新莉
人民陪审员 窦会琴
人民陪审员 张金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