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9776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40067G。
法定代表人:边兴玉,院长。
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L36A6Q。
法定代表人:边兴玉,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迪,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山东环科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环科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被告山东环科院、山东环科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环科院补发自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07321.3元;2.判令山东环科院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4430元;3.判令山东环科院公司返还2018年9月28日上缴的75600元款项;4.判令山东环科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6152元。事实与理由:***于2005年7月开始至2017年11月在山东环科院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工作,但2005年7月至2007年8月期间山东环科院未按时为***缴纳社保,并且山东环科院自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未按***的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保。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6]90号批复,山东环科院转企改制为国有企业,新企业名称为山东环科院公司,***的社保关系于2017年12月从山东环科院接续到山东环科院公司,但山东环科院公司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按***的收入足额缴纳社保,并且山东环科院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有***的签字,未注明合同起止时间,且从始至今也并未给***。2019年3月山东环科院公司实施新的薪酬制度,并确认***是5级5档,对应薪酬为104700元,但是山东环科院公司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足额发放。2018年9月27日山东环科院公司下发《关于征求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薪酬绩效体系文件意见的通知》表明,如果***不上缴75600元款项,则不能参加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于是,***在个人利益受胁迫的情况下缴纳了75600元,现恳请判决山东环科院公司将该款项返还。
山东环科院、山东环科院公司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且***于2019年1月28日提起仲裁,已过了时效;2.2019年1月22日山东环科院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及2019年1月31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员工薪酬管理方法》),2019年2月22日山东环科院公司以鲁环科院公司发[2019]17号文对《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当时所处的环境咨询中心交通运输所属于二级业务单位,依据《员工薪酬管理方法》第七章“项目奖金工资制”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第二款:基本年薪=标准年薪×固定比例。固定比例为45%。对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山东环科院公司已足额发放,不存在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于2018年6月28日上交的75600元属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且***于2018年6月28日自书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退回违规报销的75600元,此款项属于***履行承诺;4.***在工作期间,工作态度不端正,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骗取休假权利,提供虚假病历和病假条,后又单方提出辞职,***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无证据且无法律依据;5.对于***主张在山东环科院起始时间为2005年,若按***的说法,其在2005年7月就与山东环科院形成劳动关系,2007年8月6日签订聘用合同时就无必要签订试用期了,而***与山东环科院2007年8月6日签订聘用合同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鲁政字[2016]90号),同意将山东省环保厅所属事业单位山东环科院转制为国有企业。山东环科院公司系由山东环科院转企改制而来的国有企业,成立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
2007年8月6日,***与山东环科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6日至2008年8月6日;于2008年8月7日与山东环科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现系山东环科院公司职工,于2017年12月1日与山东环科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9日。2018年6月28日,《关于山东省环科院经营办公费用管理问题清退承诺书》(以下简称《清退承诺书》)载明:省委第七巡视组到华鲁集团巡视以来,通过深入自查和组织核查,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第一季度,本人违反财经纪律用与业务实质不符的发票报销经营开支或领取奖金共75600元,依据华鲁巡视整改字[2018]9号文,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清退。本人承诺如期完成清退,如违承诺,自愿接受组织的处分。需要说明的问题:本人目前无力退还,希望领导酌情从今后发放的奖金中抵扣。***在《清退承诺书》中的承诺人一栏处予以签字确认。2019年1月22日,山东环科院公司的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及2019年1月31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员工薪酬管理方法》,2019年2月22日,以鲁环科院公司发[2019]17号文对《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后附表中,***在使用薪酬模式——项目奖金工资制一栏签字确认。2019年7月25日,***因私出国旅游签证用工作证明盖章而提出申请,2019年8月1日,山东环科院公司为***出具《工作证明》,载明:兹证明***于2005年7月至今在山东环科院公司工作。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共提出三次请(休)假申请,请假事由为病假,请假天数分别为15天、10天和21天,并提交了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照顾证明单。2019年11月21日,山东环科院公司人事管理主办田宁宁的邮箱收到附有***签字的《辞职信》扫描件,载明:……我提出辞职的理由和依据如下:1.自2005年起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劳动保险费;2.自2019年起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8月9日之后,我为了出国请假,上传了与事实不符的假条、病历。因此给单位造成的考勤混乱,请求单位原谅。……2019年11月30日,山东环科院公司关于***提交的辞职信,给予了回复函,就***辞职信中提及的问题一一回复。
另查明,***的工资和奖金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每月基本工资均为3926.5元,2019年10月***休病假,基本工资为2159.44元。***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山东环科院为其缴纳,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山东环科院公司为其缴纳。
2019年11月28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山东环科院为***补交2005年7月至2007年8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2.依法裁决山东环科院为***补交2005年7月至2007年8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3.依法裁决山东环科院为***补交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未按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差额;4.依法裁决山东环科院为***补发自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207321.3元;5.依法裁决解除山东环科院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手续;6.依法裁决山东环科院公司为***补交2017年12月未按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差额;7.依法裁决山东环科院公司为***支付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4430元;8.依法裁决山东环科院公司为***返还2018年9月28日上缴的75600元款项;9.依法裁决山东环科院公司为***支付经济补偿196152元。2020年1月17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2019]863号裁决,驳回了原告***除第五项申请外的其他仲裁申请。***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关于***主张山东环科院补发自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带薪年休假的工资的问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因山东环科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安排***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度带薪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山东环科院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1663.45元(3926.5元÷21.75天×60天×2=21663.45元)。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主张山东环科院公司为其支付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的问题。***主张其基本工资计算方式为:标准年薪104700元×8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山东环科院公司提供的《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所在的环境咨询中心交通运输所属于一类业务单位中的二级业务单位,适用项目奖金工资制,年收入总额=基本年薪+项目奖金+奖惩+福利。***所属薪酬薪档位5级5档,对应标准年薪为104700元,基本年薪=标准年薪×固定比例,固定比例为45%。附表中,***在适用薪酬模式——项目奖金工资制一栏后予以签名确认。***未能就反驳山东环科院公司的该证据提供有效证据,结合***提供的工资卡银行卡流水明细,本院对山东环科院公司的该份证据及其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故,***主张山东环科院公司为其支付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443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山东环科院公司返还2018年9月28日上缴的75600元款项的问题。2018年6月28日,***在《清退承诺书》上签字,并载明:本人目前无力退还,希望领导酌情从今后发放的奖金中抵扣。***未能就反驳山东环科院的该证据提供有效证据,结合***提供的银行卡流水明细,本院对山东环科院公司的该份证据及其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故,***的转账行为为履行清退经营办公费用的承诺,***主张的山东环科院公司返还其2018年9月28日上缴的75600元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山东环科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补发自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1663.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凤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