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初118号之一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十四区华表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9728J。
法定代表人:***,副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闺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L36A6Q。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撤回对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