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铭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货站北街******楼5001。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河南铭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4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30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
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河南铭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财产213072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明
审判员 孙富春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白文才
书记员冯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