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华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铭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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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141号之一
原告:浙江**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69168323T,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塘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辉,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漫然,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铭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302015935,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北街七号D区10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铭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8元,保全费1379元,合计3247元,由原告浙江**美冷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德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徐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