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财保278号
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000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已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额为158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次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伟
书记员 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