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706号
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宏路175号中建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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