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6794号
原告:云南耀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兔耳社区居委会响水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EBKF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宏路175号中建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耀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1日依法向原告云南耀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361.1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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