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

恒达机械租赁站与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878号 原告:恒达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枣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4FPTY0E。 经营者:**,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宏路175号中建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恒达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恒达机械租赁站于202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机械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计1223元,由原告恒达机械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 腾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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