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3242号
原告:渝北区竹心桶装水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二路附28号逸静花园雅苑幢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FNK64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宏路175号中建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渝北区竹心桶装水经营部与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渝北区竹心桶装水经营部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竹心桶装水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竹心桶装水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渝北区竹心桶装水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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