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769号
原告: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解店镇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6235746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宏路175号中建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19392.56元及资金利息损失(以419392.5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采购“速凝剂”签订了编号为2802-30-E-047的《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重庆段ZWCQZQ-7标段二工区速凝剂采购合同》。合同对货物价格、货物交付、货款结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均
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订购要求交付了速凝剂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供货金额共计2080655.98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有货款419392.56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重庆段ZWCQZQ-7标段二工区速凝剂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速凝剂用于郑万铁路项目二工区的铁路建设,本案系铁路建设施工采购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属专属管辖,应由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院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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