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189号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140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务尾款和保证金582574.94元及利息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992.29元,在扣除执行费8326.66元后已将剩余案款592665.63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同时申请解除之前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1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23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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