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绍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6)川1024民初800号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本院以(2017)川1024执607号案件已立案受理,且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应并入原终本案件中合并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024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