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彭山区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9组。
经营者:辜振银。
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泰安里营门口路88号1-1幢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汤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山区牧***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川0116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标的22734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山区牧***建材经营部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科
书 记 员 杨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