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0106民初2941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主要负责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女,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孚瑞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被告海南孚瑞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2.1元,由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英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