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3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德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买银虎,系公司经理。
开鲁县德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发的(2021)内052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伊赛牛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鲁县工业园区内蒙古伊赛牛肉有限公司院内配电室中的2000千伏安变压器及配套设备2套、1000千伏安变压器及配套设备1套、800千伏安变压器及配套设备1套;
二、限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到开鲁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届时不到场协商,本院将从本地区有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中随机抽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