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5民初913号
原告: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1721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告:***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五股区五权三路22号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安光电公司”)与被告***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三安光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三安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厦门三安光电公司支付货款3050美元(按应付款日汇率折算人民币为21022.3元);2.判令***公司以逾期货款为基数,按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厦门三安光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应付货款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为261.01美元(按应付款日汇率折算人民币为1791.22元)。3.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厦门三安光电公司与***公司长期业务往来,双方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11月20日签订《采购单》(采购单号为2XX1、2XX3、2XX1),***公司向厦门三安光电公司采购4寸原料晶片。《采购单》签订后,厦门三安光电公司即依约履行供货义务。然,***公司未按照采购单约定支付货款。经厦门三安光电公司多次催促并发送律师函,***公司仍拖欠厦门三安光电公司货款3050美元。至今,***公司未付任何货款,已严重违约,给厦门三安光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文化公司未作答辩。
厦门三安光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采购单》《报关单》《还款计划(即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快递底单》《公证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相关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厦门三安光电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向厦门三安光电公司采购4寸原料晶片,双方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11月20日签订三份《采购单》(采购单号为2XX1、2XX3、2XX1)。之后厦门三安光电公司向***公司发货,第一笔为2019年4月15日,价格为900美元,付款期没有明确约定,***公司承诺还款期限为2019年4月25日。第二笔为2019年5月8日,交易金额为900美元,交货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双方约定2019年5月16日付款。第三笔为2019年11月20日,金额1250美元,双方约定付款日期2019年12月2日,以上三笔总金额为3050美元。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厦门三安光电公司多次以微信、发律师函方式催讨,***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所欠货款,厦门三安光电公司因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司系台湾地区企业,本案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并未约定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鉴于案涉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向厦门三安光电公司采购4寸原料晶片,双方经协商就货款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签订三份《采购单》,该《采购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依约严格履行。厦门三安光电公司已依约供应货物,***文化公司应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但***公司经催讨至今未付货款3050美元,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厦门三安光电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050美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和支持。同时由于***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厦门三安光电公司资金被占用损失,厦门三安光电公司主张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厦门三安光电公司要求根据三笔货款的金额,从***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法律依据,可以支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50美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以900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2.以900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3.以1250美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自2019年12月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3元,由***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欣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