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8289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1721号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4264M。 法定代表人:**闯。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光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安光电公司支付***未及时办理网上退工手续而被新单位解雇的赔偿金81928.1元。事实和理由:***于2013年6月20日进入三安光电公司工作,于2013年8月19日与三安光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三安光电公司于2014年6月29日才给***办理网上退工手续,导致***被新单位解雇,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恳请法院支持***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闽0203民初6008号、(2016)闽0203民终46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闽民申2030号民事裁定书已对“***因三安光电公司未及时办理网上退工手续而被新单位解雇,要求三安光电公司向***支付赔偿金”一事作出生效裁判。现***提起本案诉讼,再次以三安光电公司未及时办理网上退工手续致其被新单位解雇为由要求三安光电公司向***支付赔偿金,已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本院依法驳回***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周 蕾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