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恢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阿吉泰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78865932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743874518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康胡同17号10号楼1层13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331823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80028102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作出的(2023)内呼和信执字第456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等程序,现成交一套,剩余房产因无人竞价,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有零星银行存款、有零星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4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盛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内0104执恢67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