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与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3民初63号
原告:**中,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涛,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山阳区建设东路南侧职房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1523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元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78.6元,减半收取133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