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11民初3438号
原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南侧职防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金哲,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954元,由原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