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11民初214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南侧职房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弘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