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远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远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5896号
原告:广州远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天安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关锐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晓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301(部位**)v>
法定代表人:柯宗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远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超公司)与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民、吉晓欢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远超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110920.45元;2.判令**公司向远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7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2110920.45元的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以欠款5%为限,为105546元);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远超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签订《广州南站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智能化视频系统建设项目(三期)合同书》,合同约定,远超公司(乙方)负责广州南站监控系统及东广场分控中心新增系统设备的供应及安装调试,**公司(甲方)向远超公司支付2537811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设备全部到货并经确认,甲方收到业主方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1268905.5元;(二)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60天,试运行通过后进行最终验收,甲方收到业主方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即1142014.95元。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由于财政支付审批流程而导致货款延误支付的不视为违约。”案涉项目己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业主单位验收,但**公司仅在2019年12月5日支付了300000元,至今再无支付任何款烦,经远超公司多次催促**公司履行合同支付义务无果,为了维护远超公司的合同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远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远超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公司(甲方)与远超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南站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智能化视频系统建设项目(三期)合同书》约定,乙方负责广州南站监控系统及东广场分控中心新增系统设备的供应及安装调试,甲方向远超公司支付2537811元。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设备全部到货并经确认,甲方收到业主方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1268905.5元;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60天,试运行通过后进行最终验收,甲方收到业主方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即1142014.95元。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发票的,付款时间顺延,直至乙方补齐发票之日止。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2018年11月28日,**公司(甲方)与远超公司(乙方)签订《最终验收报告》显示,涉案项目已于2018年11月28日最终验收通过。**公司已经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业主方支付的款项2485485元。远超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前共计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537811元,**公司已经支付了30万元,余款未付。远超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远超公司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公司未举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远超公司在本案中的举证已能就**公司尚欠远超公司货款2110920.45元的待证事实形成高度盖然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远超公司主张**公司支付该款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已逾合理期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逾期按照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虽然过高,但是本案中远超公司仅主张以欠款总额5%为限的违约损失105546元,该固定金额属于合理范围,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远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10920.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55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6元,由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馨尹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