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江山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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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2609号
原告:江山市江山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彭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1915703U。
法定代表人:徐水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辉,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88号桦桐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8LQ5Q8F。
法定代表人:孙晓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山市江山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山市江山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江山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告和解,且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江山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江山市江山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强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佳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