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昌泰铜雕有限公司

阜新乌兰木图山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恒昌泰铜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7民初731号
原告:阜新乌兰木图山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八家子乡。
法定代表人:李玉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恒昌泰铜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保,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旭辉,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新乌兰木图山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恒昌泰铜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被告河北恒昌泰铜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阜新乌兰木图山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河北恒昌泰铜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阜新乌兰木图山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河北恒昌泰铜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原告阜新乌兰木图山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案件反诉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被告河北恒昌泰铜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