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山海世界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03财保14号
申请人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天山海世界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扬州崇文苑支行(银行账号:54×××94)、中国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4×××83)、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1×××24)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银行账号:50×××57)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600万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天山海世界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扬州崇文苑支行(银行账号:54×××94)、中国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4×××83)、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1×××24)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银行账号:50×××57)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6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圆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