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财保49号
申请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海沃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358号三盛广场2幢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沪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伶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