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执317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区一号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工区管委会东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特36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
审判员 潘贵喜
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