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住新乡市天隆城西南角。
被执行人:新乡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9811U,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区**路路东。法定代表人:范文忠,。
范文忠,男性,1975年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75********,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大辛庄乡北务村****。
高爱姣,女性,1978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汉族,住,住河南省获嘉县大辛庄乡北务村****/div>
李绍娟,女性,1988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8********,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镇王连屯村第三自然村**iv>
李喜芳,女性,1956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56********,汉族,住河南省长,住河南省长垣县蒲**卫华大道西段**>
尹会杰,男性,1975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5********,汉族,住河南省新乡,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友谊路**
王行慧,女性,1977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77********,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友谊路**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与新乡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范文忠、高爱姣、李绍娟、李喜芳、尹会杰、王行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