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4民特360号
申请人:***,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申请人:***,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乡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区一号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西工区管委会东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2月25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0000元,共计170000元,***定于从2020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任何一期逾期,***可就剩余款项一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岳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鑫